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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与条件
本文件仅为方便阅读而翻译。如有任何不一致或争议,应以本文件的英文版本为准,并作为唯一具有约束力的参考依据。
自2024年4月11日起生效。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一般条款”)适用于Andre Luis Todescato Paes Leme Marcano Shipbrokers(以下简称“船舶经纪人”)与任何委托船舶经纪人提供服务的合同相对方(以下简称“客户”)之间的所有类型的法律关系(以下简称“委托”),无论该委托为单次委托或持续性委托。
(2)本一般条款尤其适用于(但不限于)以下身份的船舶经纪人委托:(1)班轮代理;(2)港口或运河代理;(3)船舶买卖经纪人或租船经纪人;(4)租船经纪人;及/或(5)货物经纪人。
第二条——服务特征
(1)在所有情况下,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船舶经纪人均以客户的名义并为客户的利益行事。
(2)船舶经纪人有权并被授权采取一切为履行委托义务所显然必要的措施,包括以客户的名义并为客户的利益与第三方签订市场惯例合同。
(3)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船舶经纪人提交的所有报价在委托最终确定之前均不具有约束力。
(4)在担任船舶买卖经纪人或租船经纪人时,除非客户明确排除此项权限,船舶经纪人有权代表客户签订合同。
(5)船舶经纪人不受适用民法典相关限制条款的约束。
(6)船舶经纪人有权(但无义务)代客户向第三方收取应付款项,并代客户接收第三方的付款。船舶经纪人有权按付款日适用汇率将为客户收取的外币款项以欧元支付。
(7)船舶经纪人无义务为客户向第三方提供财务担保或保证合同,亦无义务为客户未预先提供充足资金保障的款项进行垫付。
第三条——报酬及费用补偿
(1)除集体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船舶经纪人应按双方约定获取报酬。
(2)对于财务担保、保证或垫付款项,船舶经纪人另有权收取不低于所提供担保名义价值2.5%的佣金。
(3)与客户相关的银行转账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客户承担。
(4)除报酬和佣金外,船舶经纪人有权要求偿还在执行委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5)船舶经纪人有权要求客户预付合理的费用预付款。
(6)在未约定特定货币的情况下,船舶经纪人可以要求以交易货币或按发票日适用汇率以欧元进行支付。
(7)付款请求自客户收到船舶经纪人发票之日起即到期应付。
(8)自发票日起21日内未结清的付款请求,应按适用基准利率加9个百分点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条——抵销、留置权、质权
(1)船舶经纪人有权自债权到期之日起随时以客户的反向债权进行抵销以清偿债务。
(2)船舶经纪人亦有权从为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运费)中扣除以清偿已到期应付的债权。船舶经纪人享有留置权。
(3)双方约定,就所有债权而言,船舶经纪人对其占有的客户全部资产享有合同质权。
(4)在债权到期后,如在书面催告后30日内未获全额支付或替代担保,船舶经纪人可通过私下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行使质权。
第五条——船舶经纪人的责任
(1)船舶经纪人应以审慎商人的注意义务履行服务。
(2)客户就损害赔偿或费用偿还提出的请求,除以下情形外均予排除:(a)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b)因过错导致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c)未履行保证特性;或(d)因过错违反基本合同义务。
(3)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以一万欧元为限,但因上述第(a)、(b)或(c)项情形产生的除外。
(4)客户与船舶经纪人之间通信不完整、不正确或延迟的风险由客户承担,但依据第2款承担责任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时效期间
对船舶经纪人的一切请求权,自相关法定时效期间起算之日起一年届满时罹于时效,但依据第五条第2款第(a)至(d)项承担责任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禁运与制裁
(1)客户保证相关交易不违反适用于船舶经纪人的任何经济、贸易或金融制裁。
(2)船舶经纪人无义务执行违反适用制裁的委托,并有权就因拒绝执行委托而产生的费用要求偿还。
第八条——危险货物
如委托涉及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或任何其他适用法规需要特殊处理、通知或许可的货物,客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船舶经纪人。
第九条——保密义务
船舶经纪人仅对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标识为保密的信息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书面形式
对本一般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
(1)因委托引起的或与委托相关的所有争议,应由船舶经纪人注册营业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专属管辖。
(2)作为替代方案,船舶经纪人可自行决定向客户一般管辖地的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3)委托应专属适用波兰法律。
(4)船舶经纪人不承诺亦无义务参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以解决争议。
当前版本:2024年4月11日。